沈鸣与马淑志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特1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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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特1657号案件名称
沈鸣与马淑志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沈鸣;马淑志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特1657号申请人:XX,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XXX,女,193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人XX在与被申请人XXX的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XX于2021年9月9日以被申请人XXX突然病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XX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扬书记员 王好义李玮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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