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原大造纸厂、浏阳市牛石田家吉星花炮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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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846号案件名称
浏阳市原大造纸厂、浏阳市牛石田家吉星花炮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浏阳市原大造纸厂;浏阳市牛石田家吉星花炮厂;陈绍生;陈卓霖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846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原大造纸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萧远安,厂长。被执行人:浏阳市牛石田家吉星花炮厂。投资人:陈绍生。被执行人:陈绍生。被执行人:陈卓霖。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原大造纸厂与被执行人浏阳市牛石田家吉星花炮厂、陈绍生、陈卓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牛石田家吉星花炮厂、陈绍生、陈卓霖银行存款36524元(其中申请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邱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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