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元辉、伍伦兵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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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858号案件名称
先元辉、伍伦兵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先元辉;伍伦兵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858号原告:先元辉,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伍伦兵,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先元辉与被告伍伦兵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先元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先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先元辉负担。审 判 员 杨世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袁 林书 记 员 熊航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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