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学岩、王凤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4执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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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执1788号案件名称
韩学岩、王凤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韩学岩;王凤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二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三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五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4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韩学岩,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昌图县。被执行人:王凤杰,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昌图县室。申请执行人韩学岩与王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24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凤杰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学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凤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凤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执行手续,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凤杰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凤杰采取了下列司法强制措施:经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王凤杰名下的存款招商银行621485411706×××01账户内的存款49.60元,依法予以冻结29582.00元;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1×××02账户内的存款0.00元,依法予以冻结29582.00元;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50账户内的存款0.00元,依法予以冻结29582.00元;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660003639148_156_1账户内的存款91.00元,依法予以冻结29582.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8账户内的存款0.00元,依法予以冻结29582.00元;财付通支付账号085e9858ea60606dc1e4ef8d8wx.tenpay.com账户内的存款44.36元。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现已对被执行人王凤杰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现被执行人王凤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包括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王凤杰的财产调查及处置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凤杰财产情况不足以全部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被执行人王凤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凤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星星审判员 李明华审判员 金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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