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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坤与深圳热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92民初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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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1470号
  • 案件名称

    王正坤与深圳热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正坤;深圳热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92民初1470号 原告:王正坤,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胜,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热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运软件小镇38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422892。法定代表人:朱桂彩,职务不详。原告王正坤与被告深圳热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播网络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正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热播网络科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正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害,删除涉案摄影作品《天上街市》,并在《中国摄影报》《重庆日报》上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3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家一级摄影师,从事摄影20多年,拥有重庆十大摄影家、中国高空摄影第一人等荣誉,参与奥运会、世博会等多项国家级重大事件的拍摄,原告作品在《中国国家地理》、《人民日报》、《中国摄影报》等全国权威媒体网页头版发表作品万余幅,在全国级摄影赛中斩获金、银、铜奖超过20余次,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江苏卫视等多个电视台和媒体先后为原告拍摄专题纪录片10余部。2010年7月24日,原告拍摄了摄影作品《天上街市》,该作品在《旅游新报》上公开发表,原告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2021年2月4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于2017年10月27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深圳这五个区开挂!住这里的人马上要暴富,有你家就偷着乐吧!》中使用该作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热播网络科技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王正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数码照片、数码照片属性、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网页打印件、拍摄过程照片,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涉案文章截图、微信认证信息截图、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取证证书验证方式说明、取证流程截图、取证技术说明,个人奖项、荣誉及艺术简历,民事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侵权案件判决、和解协议、合同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上述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24日,原告拍摄了摄影作品《天上街市》,并在2011年8月22日出版的第33期《旅游新报》中发表。该图片为重庆解放碑夜景。 2021年2月4日,王正坤通过《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平台》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据保全,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0561420275号《电子数据取证证书》。经验证,该电子证据显示:2017年10月27日,微信公众号“深圳全接触”上发布了题为“深圳这五个区开挂!住这里的人马上要暴富,有你家就偷着乐吧!”的文章,该文章中使用了原告诉称的涉案图片。微信公众号“深圳全接触”(微信号:quanjiechu8888)的账号主体为“深圳热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894422892”。经比对,涉案网站中使用的涉案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从取景的角度、景物的特征、光影的线条及月光、建筑物的位置等均基本一致。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微信公众号中的涉案文章并未删除。另查明:原告获重庆市2011年、2012年十大摄影家、2013年优秀摄影家等荣誉称号,接受凤凰卫视、湖南卫视《极限摄影》、重庆卫视《天天630》采访,CCTV7《无线风光在险峰》、江苏卫视《巅峰追光者》个人专题纪录片专访。原告为证明其合理费用支出,举示了《民事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原告为证明发表件为合法出版物,举示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网页截图,查询结果显示:机构名称“旅游新报”、刊号“500013”、类别“报纸”、出版单位“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本案被控侵权行为虽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实施之前,但原告指控被告持续侵权并诉请被告停止侵权,且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文章未删除,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的相关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公开出版物、作品底稿,足以证明原告系涉案摄影作品《天上街市》的作者,对涉案作品进行发表,享有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深圳全接触”上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一致的图片,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在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已停止侵权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摄影作品《天上街市》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因被告在微信公众号“深圳全接触”上传播涉案摄影作品,其传播范围也系观看该微信公众号的公众,故被告在该微信公众号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即可。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本院综合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作品的艺术价值、被告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以及原告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利用电子取证,必然为本案支出相应的律师费、取证费等合理费用,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热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摄影作品《天上街市》;二、被告深圳热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之日起五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深圳全接触”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王正坤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本院审核);三、被告深圳热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正坤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四、驳回原告王正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热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    博                  人 民 陪 审 员      牟    果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娄 晓 阳书    记    员      辜    浩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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