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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飞、杨福锦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2民初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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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民初590号
  • 案件名称

    谢红飞、杨福锦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谢红飞;杨福锦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民初590号原告:谢红飞,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兆,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0110629052。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咏梅,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711971490。被告:杨福锦,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谢红飞与被告杨福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谢红飞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福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红飞撤回对被告杨福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谢红飞负担。审 判 员 王正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 真书 记 员 刘晓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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