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卫生健康局、石伯超等潘林初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624执恢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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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恢448号案件名称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石伯超等潘林初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石伯超;潘林初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624执恢44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新行审字第6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1年5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卫生健康局(原新昌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石伯超、潘林初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案号为(2011)绍新执非字第56号。2011年6月21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2019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35496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34896元,执行费6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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