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福、李士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2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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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执2581号案件名称
王乐福、李士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乐福;李士真;来永战;桂翠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2581号申请执行人:王乐福,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李士真,女,汉族,1958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系王乐福之妻。被执行人:来永战,男,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理人:周美荣,女,汉族,1964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系来永战之母。被执行人:桂翠云,女,汉族,1984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乐福、李士真与来永战、杜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来永战、杜翠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王乐福、李士真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来永战、杜翠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6月3日、7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来永战、杜翠云在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来永战位于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系轮候查封,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杜翠云已付清借款本息784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60元。我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来永战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来永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王乐福、李士真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来永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逊审判员 简晓云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诚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2581号申请执行人:王乐福,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李士真,女,汉族,1958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系王乐福之妻。被执行人:来永战,男,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理人:周美荣,女,汉族,1964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系来永战之母。被执行人:桂翠云,女,汉族,1984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乐福、李士真与来永战、杜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来永战、杜翠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王乐福、李士真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来永战、杜翠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6月3日、7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来永战、杜翠云在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来永战位于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系轮候查封,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杜翠云已付清借款本息784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60元。我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来永战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来永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王乐福、李士真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来永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逊审判员 简晓云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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