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大连某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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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678号案件名称
庄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大连某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庄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大连某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衣某;赵某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678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双峰村沙里涂西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28374XXXXXXXX。法定代表人: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大连某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友谊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4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杨某。被执行人:衣某,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兴达街道。身份证号码:2102251977××××××××。被执行人:赵某,男,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徐岭镇。身份证号码:2306051948××××××××。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大连某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衣某、赵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截止到2021年4月5日欠款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700元,执行费5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被执行人赵某已全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衣某腾退林木需审批许可,暂不宜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某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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