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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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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执447号
  • 案件名称

    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王国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文岩路299号恒大雅苑综合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67262714E。法定代表人:汪丽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洁,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本院根据(2020)豫07民终6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5日依申请执行人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立案执行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申请执行人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询问后,申请执行人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诉讼中申请保全被执行王国强名下的财产。本院受理后,2021年3月26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7月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王国强名下不动产、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13日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以人在外地为由拒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王国强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新乡市房屋的撤销合同备案登记和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经本院向新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上述涉案房屋有新乡县法院查封,该中心告知办理上述手续需要解除法院查封后进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国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乡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晋书彬审判员  张红昕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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