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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强泰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朱广宾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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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808号
  • 案件名称

    神木县强泰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朱广宾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神木县强泰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朱广宾;徐州荣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808号原告:神木县强泰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哈拉沟村。法定代表人:肖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广宾,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被告:徐州荣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春雨花园19号楼1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朱广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神木县强泰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广宾、徐州荣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神木县强泰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县强泰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县强泰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神木县强泰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海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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