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强泰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朱广宾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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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808号案件名称
神木县强泰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朱广宾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神木县强泰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朱广宾;徐州荣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808号原告:神木县强泰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哈拉沟村。法定代表人:肖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广宾,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被告:徐州荣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春雨花园19号楼1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朱广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神木县强泰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广宾、徐州荣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神木县强泰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县强泰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县强泰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神木县强泰矿山支护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海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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