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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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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31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旭峰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2312号原告:湖南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222号。法定代表人:王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赛龙,桃江县方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旭峰,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原告湖南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英书 记 员  刘慧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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