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董伟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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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923号案件名称
赵洪、董伟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洪;董伟;代姝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923号申请执行人:赵洪,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宋万书,辽宁国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伟,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8508140413,满族,无职业,现锦州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代姝婷(系董伟妻子),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本溪。被执行人:代姝婷,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本溪。赵洪与董伟、代姝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504民初2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110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洪与被执行人董伟、代姝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504民初2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审判长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 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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