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梅、高海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2民初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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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2民初976号案件名称
王凤梅、高海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凤梅;高海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2民初976号 原告:高海顺,男,194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生,陕西晓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梅,女,1964年8月5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身份证号不详。原告高海顺与被告王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高海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海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海顺负担。 审 判 员 王遂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宇翔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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