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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梅、高海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2民初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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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2民初976号
  • 案件名称

    王凤梅、高海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凤梅;高海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2民初976号 原告:高海顺,男,194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生,陕西晓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梅,女,1964年8月5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身份证号不详。原告高海顺与被告王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高海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海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海顺负担。  审  判  员  王遂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宇翔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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