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芹、赵兴荣共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民终5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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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5246号案件名称
陈玉芹、赵兴荣共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玉芹;赵兴荣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民终5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芹,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兴荣,女,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上诉人陈玉芹因与被上诉人赵兴荣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6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中,本院基于当事人双方系婆媳关系,从友善、和谐等角度出发对上诉人做了劝解工作,陈玉芹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陈玉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玉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上诉人陈玉芹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海波审判员 聂洪文审判员 谢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 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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