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佳永、张晓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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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431号案件名称
郭佳永、张晓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郭佳永;张晓磊;刘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郭佳永,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张晓磊,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洋,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郭佳永与被执行人张晓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8日作出了(2019)吉0283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张晓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郭佳永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给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借款偿还日止的利息;二、刘洋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431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同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密钥检索;3、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洋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830006882231_156_1账户内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刘洋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吉B9C1E1北京现代牌K33车辆一台和车牌号为吉B68740长安牌K39车辆一台(本院未找到上述车辆以及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车辆采取强制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立即能处置的存款、其他车辆、证券、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且被执行人现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43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秀文审判员 赵海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千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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