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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甘肃易人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6民初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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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6民初836号
  • 案件名称

    张某、甘肃易人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某;甘肃易人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6民初836号原告:张某,住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甘肃恒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易人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甘肃易人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甘肃易人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20A-21号装修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429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360元;3、后续经济损失至工程款返还之日止另行追加;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原告将位于××县的房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被告装修,约定工期60日,付款方式分四次:第一次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工程款20%,第二次开工前三日支付50%,第三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25%,第四次洁具安装前支付5%,并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须付另一方工程造价20%的违约金及责任方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次支付被告共计42900元。被告派人在房屋墙上开了几个线槽后迟迟不予施工,经联系被告工作人员,均表示没有材料,又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电话无人接听。后来得知被告在天水和礼县的联络点均大门紧闭数天。被告未作出任何解释,其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公司已于2021年7月21日注销,双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原告要求变更被告为朱某。经本院审查,法律没有关于诉讼过程中变更被告的相关规定,被告公司已注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诉讼主体,原告应列明正确的被告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退还原告张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蓉书记员    杨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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