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国斌、杨贤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7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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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705号之一案件名称
邹国斌、杨贤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邹国斌;杨贤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国斌,男,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杨贤刚,男,汉族,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邹国斌与杨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1202民初66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贤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国斌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邹国斌送达恢复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杨贤刚财产线索。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30日,本院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贤刚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询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贤刚有登记或缴存记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贤刚名下有车辆登记,因车辆未被本院实际扣押,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邹国斌,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杨贤刚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邹国斌未能提供。2021年8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贤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邹国斌,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贤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邹国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至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8917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贤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邹国斌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赵振华审 判 员 侯茂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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