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辽0603刑初3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刑初348号案件名称
胡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胡某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辽0603刑初34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2019年7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3日到案,同年3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本院于2021年9月9日收到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丹振检刑诉〔2021〕527号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征求被告人胡某的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丹振检刑诉〔2021〕527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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