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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辽0603刑初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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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刑初348号
  • 案件名称

    胡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胡某
  • 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辽0603刑初34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2019年7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3日到案,同年3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本院于2021年9月9日收到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丹振检刑诉〔2021〕527号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征求被告人胡某的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丹振检刑诉〔2021〕527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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