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俊皓、杨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7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734号案件名称
胡俊皓、杨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俊皓;杨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734号申请执行人:胡俊皓。被执行人:杨超。本院在执行胡俊皓和杨超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超存款37912.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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