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7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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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7979号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7979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80367535。法定代表人:蔡怀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琴,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奇,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7743469K。法定代表人:崔珊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奇,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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