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海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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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079号案件名称
北安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海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北安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海彪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079号原告:北安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庆华区盛惠银座小区10号楼9号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MA1BE2EQ28。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经理。被告:蒋海彪,男,1980年7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北安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海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北安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安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安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北安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华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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