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范其琛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3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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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30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范其琛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范其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南环路600号富域城写字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82863360X。负责人:熊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洁婷,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法务。被执行人:范其琛,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其琛追偿权纠纷一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30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其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范其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其琛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支付58336.6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75.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期间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范其琛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范其琛的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询,以及向其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范其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范其琛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但未实际控制到银行存款),且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范其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范其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范其琛除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未能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范其琛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审查核实,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陆 虹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戴 群书 记 员 陈政文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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