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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述超、天津市蓟州区食全香居饭店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4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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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4298号
  • 案件名称

    高述超、天津市蓟州区食全香居饭店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高述超;天津市蓟州区食全香居饭店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4298号申请执行人:高述超,男,1982年5月1号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食全香居饭店,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大堼上村。经营者:陈学平,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述超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食全香居饭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食全香居饭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19000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如下:一.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000元。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食全香居饭店自2021年9月开始,每月2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直至付清之日止。二.执行费143元,由被执行人赵剑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红波审 判 员 刘 兰审 判 员 李冠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 恒书 记 员 张鑫鹏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4298号申请执行人:高述超,男,1982年5月1号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食全香居饭店,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大堼上村。经营者:陈学平,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述超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食全香居饭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食全香居饭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19000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如下:一.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000元。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食全香居饭店自2021年9月开始,每月2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直至付清之日止。二.执行费143元,由被执行人赵剑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红波审 判 员 刘 兰审 判 员 李冠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 恒书 记 员 张鑫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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