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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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2205号案件名称
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2205号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张来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被告:王伟,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媛媛书记员 陈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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