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滨河支行、杨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3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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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351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滨河支行、杨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滨河支行;杨磊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35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滨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西滨河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9433117447负责人:窦文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磊,男,1983年11月21日,汉族,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滨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8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滨河支行要求杨磊偿还本金5214.50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磊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杨磊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资金、公积金、保险等信息,于2021年6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磊的财付通支付账号,实际控制金额1609.49元;于2021年9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磊在浦发银行的账户,实际控制金额6001.59元;并已全部扣划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账户。因目前本金及利息总金额10869.98元,目前尚未足额偿还申请人,经查,于2021年6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磊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3-1号1-20-8(建筑面积70.66平方米)的房产,现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该房产,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现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2021年9月26日与申请人终本约谈,告知上述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海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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