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建柏、杨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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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209号案件名称
熊建柏、杨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熊建柏;杨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熊建柏,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杨丽,女,1991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关于在执行熊建柏与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丽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建柏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6399元,执行费74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639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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