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434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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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434号之十四案件名称
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聂超;王文师;魏丽丽;辽宁万合车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434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辽鞍路63东31栋号。法定代表人:孟宪伟。被执行人: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56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被执行人:聂超,男,1995年01月2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王文师,男,1968年08月1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魏丽丽,女,1980年10月0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辽宁万合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56号。法定代表人:高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19)辽1021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对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聂超、王文师、魏丽丽、辽宁万合车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丽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2326.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广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延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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