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俊辉、何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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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7执288号案件名称
田俊辉、何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什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什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田俊辉;何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288号申请执行人:田俊辉,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被执行人:何宾,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本院在执行田俊辉与何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宾向申请执行人田俊辉自动履行案款30507.24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田俊辉与被执行人何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宾分期履行剩余案款,于2021年12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田俊辉付清,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何宾承担。申请执行人田俊辉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田俊辉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7执28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地力沙提·吐尔逊审判员 吴超群审判员艾合麦提·赛皮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买日旦·木合塔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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