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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俊辉、何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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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7执288号
  • 案件名称

    田俊辉、何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什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什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田俊辉;何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288号申请执行人:田俊辉,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被执行人:何宾,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本院在执行田俊辉与何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宾向申请执行人田俊辉自动履行案款30507.24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田俊辉与被执行人何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宾分期履行剩余案款,于2021年12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田俊辉付清,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何宾承担。申请执行人田俊辉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田俊辉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7执28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地力沙提·吐尔逊审判员    吴超群审判员艾合麦提·赛皮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买日旦·木合塔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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