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坤、刘满仓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冀02民辖终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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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民辖终268号案件名称
王艳坤、刘满仓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艳坤;刘满仓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民辖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坤,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昌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满仓,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上诉人王艳坤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7民初2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货物运输协议》是与河南正本清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上没有明确标出卸货地点为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北刘庄村丽明超市对面;协议上标明到货日期为2021年3月15日,原告陈诉货物应于2021年3月14日交货与协议不符,因此不存在被告违约;原告陈诉2021年3月15日才交部分损失货,与事实也不相符,被告已将未破损、轻微破损的货物全部交给原告。原告陈诉此次交通事故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所要求的赔偿不应该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临时加货,此次交通事故原告也应有责任。被告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调查不清,有偏袒之意,请将本案移交秦皇岛市昌黎县刘台庄镇人民法院处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合同中约定的装货地点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河南正本清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卸货地点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北刘庄村丽明超市对面。故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为运输目的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翠霞审判员 牛 倩审判员 吴 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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