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松林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47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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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471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松林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松林;何晴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4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尹松林。被执行人何晴。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以(2021)湘0181执44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何晴名下坐落于浏阳市(房产证号为湘(2020)浏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房屋一套。现因该案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何晴名下坐落于浏阳市(房产证号为湘(2020)浏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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