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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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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491号
  • 案件名称

    徐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肇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徐某;王某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491号原告:徐某,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岗区。被告:王某,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家如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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