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津海街村民委员会与北京资胜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辖终3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辖终394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津海街村民委员会与北京资胜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津海街村民委员会;北京资胜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辖终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津海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黄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延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资胜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里大院二号楼二层11号。法定代表人:武林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现臣,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禹,女,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津海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津海街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资胜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胜安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540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金莙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津海街村委会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本案本质上为因公司解散引起的纠纷,应由公司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即使本案为侵权之诉,被侵权人应为中国银行天津静海区支行,本案中该侵权之债被多次转让,资胜安公司只是最后一手受让人,资胜安公司在侵权之债无法确定之前受让侵权之债是否合法仍值得商榷,故资胜安公司并不是被侵权人。被上诉人资胜安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答辩人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案涉债权,案涉公司自债务人出现解散事由后至今未履行清算义务,持续存在的侵权事实侵害了资胜安公司的利益;通过类案检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需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地域管辖的,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应按一般侵权案件确定地域管辖,故被侵权人资胜安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鉴于资胜安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津海街村委会关于本案资胜安公司只是涉案债权最后一手受让人而不是被侵权人的上诉理由,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属于应在案件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理的内容,故资胜安公司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金 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慕林芳书 记 员 范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新安、蒲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民终4206号 下一篇 徐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4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