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雷、刘春雷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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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1663号案件名称
康雷、刘春雷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康雷;刘春雷;崔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康雷,女,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刘春雷,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崔莹,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雷与被执行人刘春雷、崔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165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岳 亮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家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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