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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雷、刘春雷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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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1663号
  • 案件名称

    康雷、刘春雷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康雷;刘春雷;崔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康雷,女,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刘春雷,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崔莹,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雷与被执行人刘春雷、崔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165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岳 亮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家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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