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良、王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恢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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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恢194号案件名称
张玉良、王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玉良;王义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良,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台安县。被执行人:王义,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台安县台南区。因被执行人王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义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远小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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