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占占、艾合买提卡依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924民初2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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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4民初2106号案件名称
陈占占、艾合买提卡依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陈占占;艾合买提卡依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924民初2106号原告:陈占占,男,1992年2月8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告:艾合买提卡依木,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原告陈占占诉被告艾合买提卡依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占占、被告艾合买提卡依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占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095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2018年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农资店赊购价值20,195元的农资,2018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就剩余欠款15,195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另外,被告在原告处赊购100公斤地膜共计900元,被告共欠原告16,095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付,致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艾合买提卡依木承认原告陈占占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艾合买提卡依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艾合买提卡依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占占支付农资款16,0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申请费30元,案件受理费202.38元,减半收取为101.19元,合计131.19元,由被告艾合买提卡依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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