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科伟、赵楠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406民初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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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2542号案件名称
陈科伟、赵楠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科伟;赵楠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406民初2542号原告:陈科伟,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井跃,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政,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楠楠,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雪,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科伟诉被告赵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岳文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科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井跃、朱政,被告赵楠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从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科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5月初,被告因生活需要要求原告帮忙借款2.5万元,九、十月份就归还。后原告联系他人预从他人处借款,但需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同年5月11日,被告便央求原告按这个条件去帮其借这笔钱,这样原告当日找到中间人言明借钱事宜,又当多人面给被告打电话确认无误后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款借回并交给被告,被告未出具借款手续,十月份前后被告未能偿还,中间人要求还款,原告催要时其声称次年3月底一定偿还,此后其又以种种借口拖延至今未偿还分文,现已欠利息3850元(25000元×15.4%×1年,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经原告多次催要本息无果,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利息3850元,合计28850元并支付以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4%计算的自2021年5月12日至上述债务还清时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楠楠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原、被告于2019年6月份合伙投资养老鹅,原告一直要求被告给付分红和退还投资款,原告主张的25000元是在原、被告合伙期间要求分红和退还的投资款,因为截止2020年10月份,原、被告一直对合伙期间的账目未进行清算,因此无法给付原告分红和投资款。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经质证,被告无异议。2、电话录音记录4份,证明被告在录音中认可诉争借款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诉争款项不是借款,是原、被告双方合伙养老鹅的投资款。3、借条原件及手机截屏各1份,证明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为被告借得该笔借款,案涉借款的来源。经质证,被告对其“三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4、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各1份,证明2021年7月20日原告通过担保人李某偿还了借款本息29500元,并且从李某处取得了原始借条。经质证,被告对其“三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5、出庭证人李某、刘某、张某证言各1份,证明该笔出借款的来源及催要借款本息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证人与原告存在亲戚关系,且证人都提到原、被告合伙养老鹅的事实,该笔借款系原告自己与他人的借款,系原告的个人借款。被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的身份证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诉讼主体资格。经质证,原告无异议。2、电话录音1份,证明原、被告合伙养老鹅,至今合伙账目未进行清算。经质证,原告无异议。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所举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被告认可是其本人的通话录音,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4、5,能够相互应印,证明原、被告合伙养老鹅期间,被告因需要资金,要求原告帮其借款,经被告同意,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25000元,约定利息1.5分,后原告将该笔借款交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未付,为此,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偿还了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4500元,合计29500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所举证据1、2,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通过原、被告的陈述及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查明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合伙养老鹅期间,被告因需要资金,要求原告帮其借款,2020年5月11日,经被告同意,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25000元,约定利息1.5分,后原告将该笔借款出借给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未付,为此,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偿还了其向他人所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4500元,合计29500元。被告对其提出的该笔款项系双方合伙期间原告的出资款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争议焦点:本案诉争的款项25000元是原告的合伙出资款还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双方通话录音、原告向他人借款的借条、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及出庭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陈述的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利息1.5分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其提出的该笔款项系双方合伙期间原告的出资款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所要求的借款利息3850元(25000元×15.4%×1年,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及支付以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4%计算的自2021年5月12日至上述债务还清时止的利息的诉请,因其诉请的利率计计算标准低于双方的约定且不高于年利率15.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的规定,判决如下:赵楠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陈科伟借款25000元,利息3850元,合计28850元并支付以借款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赵楠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蔡卫强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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