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海发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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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611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海发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海发;程晨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孙汇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该公司维权中心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卓,该公司维权中心综合员。被执行人:赵海发,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升昌镇治安村一组097号。被执行人:程晨,女,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朝阳乡东兴村一组5-44号。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海发、程晨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竞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唯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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