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燕民与周富华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8执恢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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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242号案件名称
曾燕民与周富华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曾燕民;周富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528执恢242号曾燕民;周富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曾燕民与被执行人周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恢复执行的标的为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富华已向本院主动履行了本案标的金额2000元,本次恢复执行的目的已经达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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