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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昌、段明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3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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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3345号
  • 案件名称

    金玉昌、段明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金玉昌;段明成;马英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3345号申请执行人:金玉昌,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段明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马英蕊,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金玉昌与被执行人段明成、马英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83民初188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玉昌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段明成、马英蕊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金玉昌供不出被执行人段明成、马英蕊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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