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昌、段明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3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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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3345号案件名称
金玉昌、段明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金玉昌;段明成;马英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3345号申请执行人:金玉昌,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段明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马英蕊,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金玉昌与被执行人段明成、马英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83民初188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玉昌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段明成、马英蕊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金玉昌供不出被执行人段明成、马英蕊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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