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子蓉高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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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1385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子蓉高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子蓉高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麻佩,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乔子蓉高伟,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神木镇滨河路中段西门口人民保险公司隔壁,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8011240017。被执行人:高强,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11220014。被执行人:杭鑫,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生产资料家属楼1号楼5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406110292。被执行人:高文英,女,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生产资料家属楼4号楼2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5908060025。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伟、高强、杭鑫、高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81民初5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已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2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文英所有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西9号金谷小区4号楼1层2单元102室(不动产权证号:陕(2020)神木市不动产权第01260号)房屋一套、位于神木市神木镇滨河路中段-1至2层(不动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39489/09139490)房屋一套、位于神木市神木镇滨河路中段3至6层(不动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39465/09139466)房屋一套,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高伟于2021年9月份开始每个季度至少偿还5000元,本息于2023年9月底前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540元由被执行人高伟承担。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随时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81执1385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张 扬审判员 雷晓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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