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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颂贵、朱荣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异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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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异98号
  • 案件名称

    胡颂贵、朱荣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胡颂贵;朱荣;胡红卫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异98号异议人(案外人):胡颂贵,男,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倩,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朱荣,男,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胡红卫,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异议人胡颂贵与朱荣、胡红卫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异议人胡颂贵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胡颂贵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胡颂贵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曹文斌审 判 员 李柏旺审 判 员 侯五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栗 瑶书 记 员 邓 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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