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颂贵、朱荣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异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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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异98号案件名称
胡颂贵、朱荣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胡颂贵;朱荣;胡红卫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异98号异议人(案外人):胡颂贵,男,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倩,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朱荣,男,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胡红卫,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异议人胡颂贵与朱荣、胡红卫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异议人胡颂贵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胡颂贵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胡颂贵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曹文斌审 判 员 李柏旺审 判 员 侯五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栗 瑶书 记 员 邓 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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