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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朝霞、刘志强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81执38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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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81执385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刘朝霞、刘志强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侯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朝霞;刘志强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81执38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朝霞,女,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刘志强,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执行的刘朝霞与刘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刘志强银行账户500元,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志强微信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志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2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根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慧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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