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治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20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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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206号之二案件名称
马文治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文治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206号之二被执行人:马文治,男马文治滥伐林木罪罚金一案,本院(2014)丹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马文治犯滥伐林木罪,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文治采取了如下措施: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马文治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2、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对被执行人马文治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证券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反馈无工商、房屋、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马文治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凤麓分理处的账户,后因该账户系其养老金账户,依法解除冻结。3、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马文治在本院辖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文治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李瑞芳审判员 侯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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