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卫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7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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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7547号案件名称
李卫卫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卫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7547号保全申请人:邓丽丽,女,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俞庄社区马沙滩自然村17-1号,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88××××××××。被申请人:李卫卫,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原告邓丽丽诉被告李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丽丽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在涡阳县门面房(70万元限额范围内)。申请人提供马非名下皖SYXX22号汽车作担保。自愿承担因保全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邓丽丽为了避免因被申请人李卫卫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卫卫名下位于涡阳县不动产在70万元范围内限额予以查封;二、对马非名下皖SYXX22小汽车进行查封。案件申请费4020元,邓丽丽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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