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览城有限公司、关连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2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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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537号案件名称
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览城有限公司、关连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览城有限公司;关连辉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2537号原告: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镜泊湖北路以南乌苏里路以北000102室。法定代表人:朱永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雯,黑龙江明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连辉,男,1981年9月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览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关连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览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览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有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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