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鹏远、李孝义等李孝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0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044号
  • 案件名称

    吴鹏远、李孝义等李孝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鹏远;李孝义;李孝国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044号原告:吴鹏远,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被告:李孝义,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    被告:李孝国,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    原告吴鹏远与被告李孝义、李孝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吴鹏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鹏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妥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