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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冬梅、康孝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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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882号
  • 案件名称

    韩冬梅、康孝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韩冬梅;康孝春;刘福;张继荣;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825民初7882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被告:张继荣,男性,    被告:刘福,男性    被告:康孝春,男性    被告:韩冬梅,女性本院在审理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冬梅、康孝春、刘福、张继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00元,由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婷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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