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冬梅、康孝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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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882号案件名称
韩冬梅、康孝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韩冬梅;康孝春;刘福;张继荣;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825民初7882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被告:张继荣,男性, 被告:刘福,男性 被告:康孝春,男性 被告:韩冬梅,女性本院在审理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冬梅、康孝春、刘福、张继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00元,由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婷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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