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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某、马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2民初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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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322民初373号
  • 案件名称

    冶某、马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尖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冶某;马某
  • 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2民初373号原告:冶某,男,1946年10月5日出生,回族,现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被告:马某,女,1962年9月7日出生,回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原告冶某与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冶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冶某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冶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完么才项书记员    仁青东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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