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某、马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2民初3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2322民初373号案件名称
冶某、马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尖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冶某;马某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2民初373号原告:冶某,男,1946年10月5日出生,回族,现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被告:马某,女,1962年9月7日出生,回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原告冶某与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冶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冶某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冶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完么才项书记员 仁青东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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