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星、赵笠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36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3612号案件名称
郑东星、赵笠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郑东星;赵笠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3612号申请执行人:郑东星,男,1992年5月25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赵笠迦,男,199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郑东星与被执行人赵笠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吉2401民初7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郑东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笠迦返还借款22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笠迦向申请执行人郑东星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郑东星申请本院(2020)吉2401民初7443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晋华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陕7101执102号 下一篇 西安山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岳亚鹏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2667号